第一篇 行政法通論
重點壹:行政法的分類
一、依法律性質分
- 公法行政(公權力行政)
- 意義:國家立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而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。如命令、行政處分、行政契約
- 種類:
(1)高權行政à為達公共目的,用拘束命令或強制手段,對人民限制權利,課以義務。如稅捐徵收。
(2)單純高權行政à不以命令或強制手段,提供人民利益的行政。如福利政策、全民健保、就業輔導
- 私法行政(私經濟行政、國庫行政)
- 意義:行政主體用私法方式,達成國家任務。國家和人民立於平等地位,直接或間接達成國家任務。
- 態樣(種類):
(1)輔助行為à辦公器具之採購、僱用、招標
(2)營利行為à如中鋼、中油、台糖
(3)行政任務之私法型態à國宅買賣、水電供應
(4)純粹交易行為à穩定物價、買賣外匯
- 區分標準:
1.機關 強制、服從 à人民 (公法)
2.機關 平等關係 à人民 (私法)
- 區分實益:
1.法律救濟不同à公法事件原則上以行政爭訟程序;私法事件則以民事訴訟程序
2.國家賠償不同à國家賠償之適用限於公法事件;私法行為則不適用
3.行政執行不同à行政上強制執行僅適用公法事件
4.行政程序之適用不同à行政程序僅適用公法事件
- 私經濟行政是否適用依法行政之原則à其限制為
- 受組織法限制à在私經濟範疇,行政機關仍不能從事與本身職權無關之事務。
- 內部法規作業(如採購法之限制)
- 憲法à以憲法義務之遵守為優先。如基本權利平等。∴適用
- 依目的來分
- 秩序行政(干預行政、侵害行政、干涉行政)à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下命、禁止或確認之效果,所採行之抽象(行政命令)或具體(行政處分)措施,以及必要時所使用之強制手段。
- 給付行政
- 意義:指國家負有生存照顧義務,改善人民的生存環境與條件。如社會保險、社會救助等。
- 內容:(1)供給行政 (2)社會行政 (3)助長行政
- 區分實益:在於二者受法律羈束程度之不同
- 給付行政是否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
- 否定說à傳統見解:沒有。只要有預算案之依據或國會其他之授權。
- 肯定說à重要性理論:凡原則性、重要性事項者,亦應有法律上之依據
- 實務à釋字443號見解: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之密度,較限制人民權利義務者寬鬆,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,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為依據之必要,乃屬當然。係採肯定說
重點貳:行政法à國內法、公法
- 公法、私法à區分實益
(救、賠、程、執)同公權力與私經濟行政
- 區分標準à學說(未考,注意測驗)
- 利益說:公共利益為公法,個人利益為私法
- 從屬說:規範上下關係為公法,平等關係為私法。
- 主體說:主體之一方為國家行政機關者為公法,雙方全是私人者為私法。
- 新主體說:凡國家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法律命令,其賦予權利及課以義務之對象,即為公法。
- 實務à測驗
- 釋89號è扶植自耕農 其公地放領à人民(私法)
- 釋115號è平均地權 機關à徵收耕地 (公法)
- 釋128號è三七五減租
地主收回耕地自耕à佃戶
機關調處核可è屬行政處分à公法
- 釋466號è公保à公法事件
- 釋533號è健保à行政契約à公法
重點參: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(權利與義務)
機關—(權利義務)à人民
- 一般統治關係:人民依公法享有公權利、公義務
- 公權利à主觀上公權利
公法賦予個人,可以向國家請求作特定行為
1.請求權 2.形成權 3.支配權
- 法律上利益
法律規定à行政機關執行職務è公共利益à直接影響人民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
- 反射利益
法律規定à行政機關執行職務è公共利益à人民間接享受利益。如公用道路上之通行、商標審定
- 區分實益:
- 訴願法§1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,得提起訴願
- 行政訴訟法§4、5、6à公權利與法律上利益可以主張救濟,反射利益不得主張
- 釋486號見解à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者,其主體均得依法請求救濟。
- 標準à保護規範理論
透過法律解釋à法律規定à其法律目的為何?
- 實務à釋469號 P.1-45
- 法律目的係為保護人民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等法益則可以提起救濟
- 若目的不是保護人民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等法益則不能提起救濟
「法律之種類繁多,規範之目的各有不同,有僅屬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,有賦予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,該管機關之公務員縱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,或尚難認為人民之權利因而遭受直接之侵害,自無成立國家賠償之餘地。倘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、身體及財產等法益,且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,公務員對特定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,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,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,被害人自得像國家請求損害賠償。」
- 特別權利關係
- 傳統(不會考)
- 種類:1)公法上之職務關係 2)公法上營造物關係 3)公法上之特別監督關係
- 特徵:1)地位不平等 2)義務不確定 3)特別規則 4)施以懲戒 5)不得爭訟
- 新近(重點)
- 學說
- 折衷說àUle之貢獻è打破不得爭訟
- 身分關係à可以爭訟
- 經營(管理)關係à不得爭訟
- 重要性理論à貢獻:打破傳統之特別權力關係(法律保留)
- 折衷說àUle之貢獻è打破不得爭訟
- 學說
- 傳統(不會考)
凡機關à涉及人民重要的權利à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
- 我國實務è突破與發展
- 公務員
-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è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
- 釋187、201號à退休金
- 釋266號à考績結果
- 釋312號à福利互助金
- 釋466號à
- 公法上身分請求權è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
- 釋243號à免職處分
- 釋491號à一次記二大過
- 釋323號à任用審查
- 釋338號à級俸、爭執
- 釋483號à調職而降低官等
-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è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
- 學生
- 釋382號à退學處分(公私立學校)è有4點注意
- 公私立學校:一體適用。公立à具有機關地位,私立à委託行使公權力
- 影響身份關係或受教權,可提起訴願或行政爭訟。須先用盡校內申訴程序,申訴終了前,宜先停止原處分之執行。留校查看、記過等處分則不在爭訟之列。
- 提起訴願或行政爭訟時,得暫時停止執行原處分
- 涉及1)品行考核 2)學業評量 3)懲處方式 應尊重教師及學校之專業決定,但如其判斷或裁量顯然違法不當時,得以撤銷或變更。
- 釋380號à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,不能畢業
- 釋382號à退學處分(公私立學校)è有4點注意
- 公務員
要有法律依據à否則,違反法律保留
- 軍人
- 釋430號è現役軍官à向機關申請à續服現役反而核令退伍(行政處分)。∵身分關係亦享有憲法§16之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權利。
- 釋459號è尚未入營之役男(以軍人身分看待)
重點肆: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原則 (重點)
- 基本原則à依法行政
- 意義:行政機關之行為應具備合法性
- 二子原則 (升等、特考)
- 法律優位(越)原則è消極的依法行政
- 意義:行政機關之行為不得牴觸憲法、法律、命令
- 法制:憲法à§171、172 中標法à§11
- 法律優位(越)原則è消極的依法行政
憲法§171: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。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,由司法院解釋之。」
憲法§172:「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。」
- 法律保留原則è積極的依法行政
- 意義:行政機關作行政行為時,除不得牴觸外,還須有法律的依據與授權,才具有合法性。
- 種類:
- 憲法保留è1.某些事項僅能以憲法定之。 2.法律亦不能變更。例à憲法§8人身自由保障è24小時提審制度
- 國會保留(立法保留)(狹義法律保留)è某些事項僅能以法律定之,不得以命令定之。例à憲法§61(行政院組織)、§19(納稅)、§20(服兵役)、§8(人身自由保障要依法定程序)
- 廣義法律保留è有法律依據及法律授權
- 法制:
- 憲法à§8、9、20、23
- 中標法à§5(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)、6(禁止以命令規定之事項)
- 理論:
- 干預保留說è行政機關侵害人民的行為à須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。è╳目前不採用
- 全面保留說è行政機關所有行為à須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。è╳
- 機關說功能說è╳
立法機關à具民主性、正當性(原則事務è法律)
行政機關à不具民主性、正當性
把重要的原則的交由立法機關去做
- 重要理論說è我國採用
- 極重要à屬國會保留à法律定之
- 一般重要à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
- 不重要
- 變遷:哪一種行為要法律依據與授權à法律保留
- 給付行政
- 傳統見解à否定說è不須法律保留
- 重要性理論à肯定說è原則性、重要性
- 實務見解è釋字443號à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,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保障。但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保障。
- 關於人民身體自由其內容屬於憲法保留,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。
-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,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,以法律定之
-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,則可由法律或法規命令加以規定,惟法規命令須有法律依據級明確授權
- 其他執行法律之細節性、技術性次要事項,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,尚非憲法所不許。
- 特別權力關係
- 傳統à不須法律保留,以特別規則訂之。
- 新近à涉及人民重要的權利,須以法律訂之。
- 實務見解:釋字380號、491號è
- 釋字380號è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,不能畢業
- 釋字491號è一次記二大過
- 行政命令
- 傳統à行政機關之命令(職權命令或授權命令)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。
- 新近à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,須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,始得為之。
- 實務見解:釋字313、345、346、360、367、390、397、402、423等
※專題è層級化保留體系
德國
- 憲法保留à如憲法§8身體自由之保障(24小時提審制度)
- 絕對法律保留à有關人民的生命與自由,如生命刑、自由刑
- 相對法律保留à一般事項則由法律或命令來規範
- 行政規則à其他細節性、技術性的事項
※實務à釋字443號(P.67~69)
- 關於人民身體自由其內容屬於憲法保留,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。
-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,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,以法律定之
-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,則可由法律或法規命令加以規定,惟法規命令須有法律依據及明確授權。
- 其他執行法律之細節性、技術性次要事項,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,尚非憲法所不許。
二、行政保留
- 意義:
- 行政機關有獨占規制之權限而不受立法機關之干涉領域
- 法律只做「準則性」之規定或補充
- 理論:
- 特別權限說:
- 個別事件說:
- 核心範圍:
- 憲法:
- 增修條文à§3Ⅲ「國家機關之職權、設立程序及總員額,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。」
重點伍:一般法律原則à共有8項
- 來源à即法源
- 憲法具體化à如憲法§23、§7
- 現行法規à民法§148
- 習慣法
- 法理à再衍生法理。
如平等原則è行政自我原則及禁止恣意原則。
信賴保護è「禁反言」
- 原則
- 誠信原則
- 意義: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。
- 誠實à法律關係的維持與履行。
- 信用à相對人所相信者,應不被欺騙。
- 意義: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。
民法§148「權利之行使,不得違反公共利益,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。」
民法§148Ⅱ「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。」
- 來源:
民法§148 私人çè私人
衍生成 機關çè人民
- 適用:
- 否定說àP.75è
- 誠信原則為私法上之原則,其性質不適合於公法。
- 係存在於平等地位關係,公法關係係國家機關立於統治者優勢的地位。
- 肯定說àP.75~76
類推適用:五十二年判例à「公法與私法各具特殊性質,亦有共通之原理。私法中誠信公平原則,在公法上應有其類推適用。」
直接適用:七十年判例à「私法中誠信公平原則,在公法上當亦有其適用。」行政程序法§8「行政行為,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。」
- 比例原則
- 意義:行政機關達成行政目的時,應須
- 須最適合於行政目的之要求。
- 須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。
- 須與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間保持一定之比例。
- 來源:19世紀德國警察法學è不可用大砲打小鳥,即【殺雞焉用牛刀】。
- 內涵è三個子原則àP.80 行程法§7
- 適當性原則è有助於目的之達成。
- 必要性原則è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。
- 衡量性原則è造成之損害與達成目的之利益要均衡。
- 法制
- 憲法§23
- 行政程序法§7
- 土地法§208
- 社會秩序維護法§19
- 問題爭議
- 適用層級à代表不同的審查密度。審查過程中,可分三個階段(層次),在實際運作中不應排除分別適用之可能性。衡量性>必要性>適當性。
- 給付行政
- 本身包含干涉性質,比例原則應有適用的餘地。
- 國家資源有限,對人民的不當給付或過度給付,將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害。
- 釋字485號è「國家資源有限,社會政策之立法,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,資源要有效利用,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,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相當,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。」
- 適用限制
- 操作上之限制
- 主觀à何謂「侵害性最小」?基本上亦得由將被侵害的幾種法益之性質及其侵害程度來衡量,此時不免牽涉主觀價值偏好。
- 彈性à法官在特定時空下,利用比例原則,針對不同事項,來調整其審查密度。
- 操作上之限制
- 意義:行政機關達成行政目的時,應須
- 保護功能上之限制
- 概略性à本身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,具抽象、概括的特質
- 消極性à
- 比例原則多扮演輔助性、次要性角色。當法律有明文規定時,不得援引比例原則。
- 比例原則多用於事後的救濟,無預防之功能。
- 明確性原則à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
- 法律明確性原則
- 來源:係從憲法上之法治國原則導出è法律與法規命令之規定,內容必須明確,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,始有清楚之界限與範圍。
- 意義:法律條文內容如果
- 不能一一列舉。
- 僅能抽象規定。
- 僅能概括規定。
- 僅能不確定概念。
- 法律明確性原則
仍應符合明確性原則。
- 內涵è明確性原則之要件
- 須其意義非難以理解。
- 須受規範者能夠預見。
- 須能受司法審查。
- 實務見解:釋字432、491、433、521、522、523、524號。 課P.1-85~~87
- 授權明確性原則
- 意義:對於干涉人民權益之行為必須有法律之授權,而授權之法律亦必須充分明確規定授權之內容、目的及範圍。
- 實務見解:釋字313號(最具代表性)、367、345、346、380、394、402、456、479號
- 釋字313號è
- 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,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、應由法律定之。
- 法律就其構成要件,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,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。
- 釋字367號è P.1-91
- 特定授權à法律之授權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,其授權之目的、範圍及內容必須符合具體明確之條件,亦為憲法所許。
- 概括授權à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,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,其次僅得就相關之細節性、技術性之事項加以規定。
- 釋字394號è P.1-92
- 所謂目的、範圍及內容須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。
- 「應就法律整體作為判斷,非拘泥予特定法條之文字」,避免對授權命令之審查過分刻板或嚴苛。
- 釋字479號è P.1-92
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,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,為期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、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,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。
-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
- 意義:行政機關對人民的授益行為,人民取得既得權à1.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撤銷或廢止 2.避免人民遭受不可預計之損失。
- 所謂授益行為à係指授益行政處分及釋字525號授益行政法規。如金錢給付、身分確認、證照、駕照、許可證、使用執照等。皆屬之
- 意義:行政機關對人民的授益行為,人民取得既得權à1.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撤銷或廢止 2.避免人民遭受不可預計之損失。
- 要件:分消極要件與積極要件
消極要件:符合其一,即可撤銷授益處分
- 公益大於信賴利益
- 國家的錯誤行為
- 預先保留廢止權à不須補償
- 人民未履行負擔à不須補償
積極要件:
- 信賴基礎à係指國家之行為。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,須足以對人民產生信賴之行為存在。
- 信賴表現à因信賴該行為,而展開的信賴行為
- 值得保護à不值得保護之外
依行程法§119不值得保護行為如下:
- 以詐、脅、賄方法,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
- 資料不正確、陳述不完全,使行政機關依其資料或陳述,作成行政處分
-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重大過失而不知
- 方式:依行政程序法§117
- 違法之負擔行政處分à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撤銷。
- 存續保護à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共利益è不得撤銷,就算違法的授益處分亦不得撤銷。
- 財產保護à因公益上原因è得撤銷或廢止à但要給予相對人財產上合理的損失補償。
依§120行政機關得撤銷違法授益處分。à補償
依§126行政機關得廢止合法授益處分。à補償
見P.1-100~101
- 行政法規是否適用信賴利益?è釋字525號見解
- 原則à有適用。相同見解有à529、538、548
- 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,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(行程法§119、120、126),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。
-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,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正或廢止時,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。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外,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,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,俾減輕損害,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。
- 例外è不值得保護之排除à不適用 P.1-102
- 原則à有適用。相同見解有à529、538、548
有下列情形者,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:
- 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。
- 相關法規是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。
- 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。
- 公益原則(非重點)
- 意義:係各個成員之事實上之利益,經由複雜交互影響過程,所形成理想整合之狀態。
- 內涵:(將下列納入憲法和法律中)
- 維持和平社會秩序
- 保障個人尊嚴
- 文化發展
- 法制:
- 憲法§22「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、公共利益均受到憲法之保障。」
- 民法§148Ⅰ「權利之行使,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。」
- 公益與信賴利益à要均衡
- 存續保護è經利益權衡結果,不得撤銷行政處分,即維持行政處分存續之方式,以保障相對人之信賴利益。
- 財產保護è經衡量公益與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後,雖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應受到保障,惟若不撤銷將對公益造成更大之危害時,仍不得不撤銷該處分,而行政機關應補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失。
- 平等原則
- 意義:係指相同事件應作相同之處理,不同之事件應為不同之處理,除非有合理正當的事由外,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。
- 法制:
- 憲法§7「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」
- 行政程序法§6「行政行為,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為差別待遇。」
- 實務見解:
- 釋字340號à黨派要平等
- 有政黨推薦之候選人è繳半數之保證金。
- 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è繳全額之保證金。
- 釋字485號à眷村改建條例è軍眷○農工勞╳
- 釋字340號à黨派要平等
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,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。故無牴觸
- 釋字481號à福建省省長問題
憲法上之平等原則,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,並不禁止法律依事物之性質,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理之不同規範。
- 衍生原則:
-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à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,如無正當理由,應受合法之行政先例所拘束。
- 禁止恣意à不當連結禁止è行政機關之行為、運作,必須有法的根據,因此禁止行政機關的行為欠缺合理充分的實質理由,並且禁止任何客觀上違反基本精神,及事物本質之行為。
-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
- 意義: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,對於相同性質之事件,應遵守其內部慣例、先例、規則,而為處理,否則違反平等原則,構成違法。
- 依據法理:
- 憲法平等權之保障。
- 依法行政原則。
- 信賴保護原則。
- 誠實信用原則。
- 要件(前提):
- 要有行政慣例(行政先例)存在。
- 行政先例本身必須合法。
- 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。
- 作用:
- 行政機關若無合理之基礎而作不同之處理時,即有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即平等原則之可能。
- 若行政機關所違反者係具有外部效力之法規,則無須主張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來救濟,因為已直接被評價為違法,而應予以撤銷。
-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
- 意義:行政機關之行為
- 不得任意連結不相關法規à隨便課予人民義務
- 手段與目的à要有合理關聯è不可有不相當給付
- 法制:
- 行程法§94「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,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」
- 行程法§137Ⅰ3「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,互負給付義務者,應…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,並應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」
- 法理依據:
- 法治國原則 4.禁止恣意原則
- 法律保留原則 5.合理原則
- 比例原則
- 意義:行政機關之行為
重點陸:不確定法律概念 P.1-124
- 意義:
- 係指法律構成要件之法律用語可能具有普遍性或抽象性,以致不夠明確的法律概念。
- 不確定法律概念包含一個確定的概念核心,及一個多多少少廣泛不清的概念外圍。
- 類型:
- 經驗性概念à是客體,可以感覺的è如黎明、夜間
- 規範性概念à不是客體 ,不可感覺的è如人的精神、性格。須經科技專門知能才能加以確定的。
- 實例:
- 公服法§19「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,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」。à職務需要。是不確定法律概念
- 集會遊行法§15「重大事故」、「公共利益」
- 社會秩序維護法§82「妨礙善良風俗之技藝」è何謂善良風俗。
- 受不受行政法院之審查:
- 原則à受司法審查。例如
- 事實之確定:法院不受行政機關所認定事實之拘束。
- 法律解釋之確定: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,如同法律解釋,屬法律問題,法院得加以審查不受拘束。
- 人民提出行政訴訟:行政處分之合法性,法院擁有完全的審查權。
- 例外à不受司法審查 「判斷餘地理論」
- 意義:行政機關就某些事件,享有最後決定之權,不受司法之審查。
- 類型:
- 不可替代之決定à如考試決定、學業評量
- 專家及委員會的評價決定à如古蹟之指定
- 預測決定à對未來事實預測,並非涵攝作用。
- 計劃決定à機關享有計劃自由,法院審查受限制。
- 專業技術性à如核能電廠之設立。
- 審查界限:(即判斷有瑕疵時)
- 根據錯誤事實作成決定
- 未遵守行政手續規定
- 根據與事件無關之考慮作成決定。
- 未正確認識所適用之法律
- 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審查及評價標準。
- 原則à受司法審查。例如
如有上述事項,即判斷有瑕疵,仍應受司法審查。
- 實務:
釋字319號à考卷之評閱è依法舉行之考試,在彌封開拆後,除依形式觀察,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,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,以維持考試之客觀公平。
釋字382號à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、學業評量,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決定,僅於其判斷不當或裁量違法時,得予撤銷或變更。
重點柒:行政裁量權 P.1-131
- 意義: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,行政機關在法律範圍內之法律效果可以選擇自由。
- 類型:
- 羈束裁量à行政機關受法律之拘束,只能依據法律所執行的行為,稱羈束裁量。
- 自由裁量à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,有數種法律效果時,得選擇其一。
例如行程法§93: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,得為附款。」
- 是否受司法審查:
- 原則à不受司法審查(裁量合法)
法律既許可行政機關有選擇或判斷之自由,則其所作成之處置在法律上之評價均屬相同,自不宜行使審查權限。
- 例外à裁量有瑕疵(裁量違法)
裁量有瑕疵,則仍受行政法院之審查。其種類如下:
- 裁量逾越: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,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。
- 裁量濫用: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,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。
- 裁量怠惰:行政機關有裁量權,但因故意或過失而不行使裁量權。
- 違背一般法律原則:
- 裁量萎縮: 作成裁量處分時,本有不同之選擇,因特殊事實關係,致使行政機關除採取某種措施,別無其他選擇。
- 裁量之法律界限:
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,並非不受任何拘束之自由裁量,除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外,並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。可分成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
- 外部界限à有1.最高法律原則 2.憲法 3.規定行政行為之法律 4.個別之特別法 5.習慣法 6.法理
- 內部界限à在授權之範圍內,均具有合法性。
- 不確定概念與裁量權之區別:
- 質的區別說à本質不同è標的
行政裁量 |
不確定概念 |
法律效果選擇 |
法律用語 |
不受司法審查 |
受司法審查 |
- 量的區別說à程度不同
行政裁量 |
不確定概念 |
原則à不受司法審查 |
原則à受司法審查 |
例外à受司法審查 |
例外à不受司法審查 |
二者均受司法審查,只是程度上不同。
- 無區別說à
- 二者均為人為之假設。
- 二者不能自圓其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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